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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堂,高俊花,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刑初423号自诉人王银堂,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自诉人高俊花,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39号楼3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宋栓军,董事长。自诉人王银堂、高俊花以被告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银堂、高俊花因被告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完全履行完毕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完全履行完毕而申请撤诉,系自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银堂、高俊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魏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