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强与马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马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288号原告:李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马向阳,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茅坪新区。原告李强与被告马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7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杨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