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邢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邢大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193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180492。法定代表人:滕铁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秀,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邢大勇,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