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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均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均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均明,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现住恩平市。2017年2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谭某某,系被告人谭均明的父亲。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均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均明及辩护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底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谭均明在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长宁路18号出租屋715房内容留谭某1以〝追龙〞的方式吸食冰毒。同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谭均明又在上述地点容留谭某1以同样方式吸食冰毒。同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谭均明再在上述地点容留谭某1、吴某1以同样方式吸食冰毒,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提收用吸管、透明塑料瓶自制的吸毒工具两个。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冯某1、谭某1和吴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谭某某亦没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均明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向本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均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均由恩平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定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郑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