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7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周玉兰、丁钊、苏忠华、杨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周玉兰,丁钊,苏忠华,杨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70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长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玉兰被执行人丁钊被执行人苏忠华被执行人杨海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玉兰、丁钊、苏忠华、杨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923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周玉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新华街东段营业所账户6217986758000546023有存款8606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玉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新华街东段营业所账户6217986758000546023的存款,扣划86000元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7252010400133180000000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平昌县支行营业部(支付行号:10367597252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苟鹏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