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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安徽瑞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2409号安徽瑞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梅法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9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8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合计88024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5元、执行费122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