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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罗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04号罪犯罗辉,男,1992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辉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