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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法生、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法生,王永清,贾一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贾法生,男,1945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王永清,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贾一帆,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贾法生与王永清、贾一帆(2017)浙0726执16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9236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法生于2017年0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清、贾一帆支付执行款9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清名下有房产位于浦江县时代商城C119的商铺,已查封,首封法院是兰溪市人民法院,经了解,已在拍卖程序,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1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彬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