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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泓、李瑞泓与被告李长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泓,李瑞泓,李长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7212号原告:李长泓,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群众面粉厂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创新路庆安家属院***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翠,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瑞泓,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锦绣芙蓉公馆*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翠,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江,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天山西瑞面粉厂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太奥广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菊莲,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太奥广场*号楼*单元***室。原告李长泓、李瑞泓与被告李长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李长泓、李瑞泓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泓、李瑞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泓、李瑞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泓、李瑞泓负担。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岳 鹏人民陪审员  唐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