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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天长、周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天长,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董天长,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周云,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董天长因被执行人周云未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一、准予董天长与周云离婚。二、婚生女董宇杰由董天长抚养,周云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十八周岁止,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选择;婚生子董宇成由周云抚养,董天成不承担抚养费。三、周云赔偿董天成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董宇成的费用16800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2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诉讼费650元由周云负担”。该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