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通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万桦超市、薛亮、赫英伟、孙红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通江食品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薛亮,郝英伟,孙红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59号原告:牡丹江市通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史孝东,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通江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薛亮,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郝英伟,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孙红柳,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黑龙江萝北县。原告牡丹江市通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薛亮、郝英伟、孙红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通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市通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馨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