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建与陈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陈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2687号原告:徐建,男,生于1974年8月1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陈晓荣,女,生于1971年8月22日,住阆中市。本院受理徐建诉被告陈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徐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晓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对被告陈晓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