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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建与陈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陈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2687号原告:徐建,男,生于1974年8月1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陈晓荣,女,生于1971年8月22日,住阆中市。本院受理徐建诉被告陈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徐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晓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对被告陈晓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