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涂新友与被告郑海涛、郑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新友,郑海涛,郑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06-3号原告:涂新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撤诉、上诉。被告:郑海涛,男。被告:郑廉,男。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涂新友与被告郑海涛、郑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原告涂新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新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新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涂新友负担。审判员  张建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