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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园林服务中心与许月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园林服务中心,许月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235号原告:漳州市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中山公园内。法定代表人:谷豫东,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灿民,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宁波,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月凤,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市园林服务中心与被告许月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园林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5元,减半收取19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艳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