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叶辉与被告夏贵金、尹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夏贵金,尹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989号原告:叶辉,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夏贵金,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尹艳平,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叶辉与被告夏贵金、尹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叶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