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行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汝英、马立新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汝英,马立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马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941号原告马汝英,女,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马立新,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庆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秀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景峰,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学博,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伟,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章丘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汝斌,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马汝英、马立新因不服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马汝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因马汝斌与本案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马汝英、马立新二人因认为位于济南市,其父马印连生前所有的房屋一处在马安村旧村改造的范围内,但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拆迁补偿而与第三人马汝斌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原告马汝英、马立新以马汝斌为被告提出涉案房屋的物权确认诉讼,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8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马印连原在马安村的住宅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已经由马印连的侄子马汝斌居住使用,马汝斌于1994年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将该处宅基地交回村委会,另行审批了新的宅基地,后马汝斌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将涉案房屋的屋顶拆除。根据该事实,在马安村旧村改造前,原告之父马印连的宅基地使用权已被马汝斌交回村委会,涉案的住宅也已经部分拆除。2015年10月29日,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与马汝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涉案空闲院落进行补偿,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马汝英、马立新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汝英、马立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才审 判 员 胡一帆人民陪审员 商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