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民下与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下,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4民初3929号原告:张民下,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程相格,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被告: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53949907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锦宅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印,该公司员工。原告程相格、张民下与被告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帆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相格暨原告张民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相格、张民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龙工公司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5941元。事实和理由:其系龙工公司开发的君域嘉园小区业主,龙工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商品房;龙工公司已支付违约金3894元,还应支付违约金35941元。龙工公司辩称:1、对程相格、张民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金额无异议;2、房屋面积的核定影响到合同总价款及违约金计算,案涉房屋面积尚未经法定部门最终测算核定,故违约金核算条件未成就;3、极端天气导致延期交房,本案应扣除极端天气的天数;4、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适当降低。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程相格、张民下作为买受人与龙工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1、程相格、张民下购买龙工公司开发的位于无锡市××山街道××单元××房,建筑面积110.04平方米,总价为543378元;2、两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房款163378元,并办妥贷款手续,余款380000元应于2014年1月18日前付清;3、交房期限,龙工公司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通过分期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两原告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龙工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①遭遇不可抗力,且龙工公司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②详见补充协议;4、龙工公司逾期交房时,两原告不退房,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龙工公司按日向两原告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0.8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1份,就龙工公司在特殊原因可延期交房具体约定:1、遭遇气候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雪、雷电、中雨(包括但不限于日雨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以上降水或连续5天(含5天)以上、35度及以上高温天气、火灾等)造成施工不能进行或进展缓慢的,如该等自然现象被报纸、杂志及电视等公共媒体、气象台予以报道的即视为已告知两原告);2、因政府行政行为、政策法律变化及其它非出卖人之人为干扰因素等(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等类似军事行为、社会骚动、罢工、公共卫生(××疫情)事件、创卫、高考、大型会议、交通管制、限(断)电、水、管制、征用、规划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层数等、规划部门要求的小区规划、重大设计变更或地方共建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而影响施工或不能施工的;3、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异常困难不能及时解决的;4、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变更对验收标准和交付条件另有规定导致延期交付的;5、其它非出卖人能够控制的因素。以上特殊原因若为众所周知的,出卖人无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30内告知的义务,前述约定自开工之日起算,出现以上特殊原因,双方同意以报纸、杂志及电视等公共媒体、气象台及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作为顺延日期的依据;同时,出卖人对此不负有另行通知及告知义务,属于其它情形的,出卖人于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程相格、张民下于2013年12月19日支付购房款163378元,于2014年2月26日支付购房款310000元,于2014年3月14日支付购房款70000元。2016年4月3日,程相格与龙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1、交房日期按原合同全部条款执行,按原合同各条款计算出交房时间后第五个月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执行,15幢业主计算至2016年7月30日止;2、对2016年2月29日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龙工公司承诺在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30%、在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30%、在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40%;3、15幢楼在2016年7月30日如不能达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即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五方单位工程验收,自该日起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提高至每日万分之二点五。后龙工公司向程相格、张民下支付违约金3894元。2017年6月5日,程相格、张民下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补充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诉讼中,龙工公司提供气象资料若干,反映确存在异常天气影响,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应当扣除异常天气影响天数再核算其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程相格、张民下质证认为,龙工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当对天气等环境因素有合理预期,补充协议中有关恶劣天气可顺延交房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同时,龙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确因天气因素影响施工以及影响程度,故龙工公司以天气因素抗辩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不予支持。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交付,但龙工公司未能按约交房,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龙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谓的异常天气是否导致其施工延缓或导致其停工,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龙工公司仅以客观存在的不利天气因素抗辩其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龙工公司以案涉房屋面积未经法定部门最终测量核定,逾期交房核算违约金的条件未成就的意见,因程相格、张民下的支付的购房价款可以确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可以确认,故龙工公司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经核算,程相格、张民下主张的违约金35941元合理(已扣除龙工公司支付的违约金3894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龙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相格、张民下违约金35941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此款已由程相格、张民下预交),由龙工公司承担(程相格、张民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龙工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龙工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程相格、张民下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