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文强与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强,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686号原告:徐文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金勇,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强诉被告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徐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文强负担。审 判 长 严文明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人民陪审员 曹洪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