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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文强与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强,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686号原告:徐文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金勇,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强诉被告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徐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文强负担。审 判 长  严文明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人民陪审员  曹洪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