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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娄国华、韩文标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国华,韩文标,崔培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国华,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文标,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押运员,家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崔培凤,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押运员,家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国华、韩文标、崔培凤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国华、韩文标、崔培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娄国华伙同张某、高某(均已判决),在娄国华、张某为宁波市镇海绿野运输有限公司驾驶、押运浙B×××××油罐车运输油品途中及卸货时,多次采用卸货留底、拆铅封等手段窃取该车运输的0号柴油,共计约3000升。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约12300元。同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韩文标伙同李某(已判决)、高某,在李某、韩文标为宁波市镇海绿野运输有限公司驾驶、押运浙B×××××油罐车运输油品后卸货时,多次采用卸货留底等手段,窃取该车运输的0号柴油、白油,共计约2450升。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约9040元。同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崔培凤伙同刘某(已判决)、高某,在刘某、崔培凤为宁波市绿野运输有限公司驾驶、押运浙B×××××油罐车运输油品途中,多次采用拆铅封等手段,窃取该车运输的0号柴油,共计约200升。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约820元。被告人娄国华于同年12月9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韩文标、崔培凤于同年12月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娄国华、韩文标、崔培凤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400元、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娄国华、韩文标、崔培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袁某、徐某、毛某、陈某1、陈某2、周某的证言,同案犯高某、张某、李某、刘某的供述,价格认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国华、韩文标、崔培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娄国华、韩文标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崔培凤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娄国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被告人韩文标、崔培凤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三被告人均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娄国华、韩文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娄国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文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崔培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娄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韩文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崔培凤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娄国华、韩文标、崔培凤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无代书记员 沈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