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廖家毅、罗昌政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家毅,罗昌政,牙韩专,班华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1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廖家毅,男,1996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凤山县,壮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罗昌政,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凤山县,壮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牙韩专,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于广西凤山县,壮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班华文,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凤山县,壮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本院在执行公诉人与被执行人廖家毅、罗昌政、牙韩专、班华文犯盗窃罪罚金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桂0503刑初169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廖家毅4000元罚金、罗昌政4000元罚金、牙韩专4000元罚金、班华文4000元罚金],其中[牙韩专和班华文已经履行了交罚金的义务,廖家毅和罗昌政尚未执行]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家毅、罗昌政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廖家毅、罗昌政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通过对公诉人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次执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廖家毅、罗昌政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