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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薛亮、陈瑞林与王应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亮,陈瑞林,王应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30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薛亮,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 申请执行人陈瑞林,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琼中县。 被执行人王应业,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琼中县。 上述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琼9030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应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薛亮、陈瑞林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装修工程款64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两项合计647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应业在银行有开立账户并有存款往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应业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65571元(含执行费87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谢兴文 审 判 员  方国强 人民陪审员  陈怀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钟东明 书 记 员  陈循瑜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