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102朱文奇与连云港连亚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奇,连云港连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奇,地址: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连亚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本市开发区泰山中路88号102室。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0563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奇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连亚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