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五一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五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227号原告:徐五一,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朱华,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黄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五一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五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五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五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