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孟丽红与孟立珠、姚亚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红,孟立珠,姚亚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312号原告:孟丽红,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孟立珠,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亚明,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梅(与被告姚亚明系姐弟关系),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原告孟丽红与被告孟立珠、姚亚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孟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花园××号车库为原告所有;2、被告孟立珠、姚亚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孟立珠、姚亚明曾系夫妻关系,原告孟丽红系被告孟立珠之妹。2004年初,孟丽红准备购买涉案房屋时,孟立珠为了自己孩子入学,要求原告购买房屋时写她的名字。故,原告将诉争车库登记在被告孟立珠名下。诉争车库从维修、物业管理均由原告完成,并作为实际居住人使用至今,2017年3月初原告得知诉争车库因被告姚亚明的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房屋为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车库,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孟立珠,该房屋在原告起诉前已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现尚在查封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原告可依法向该院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丽红的起诉。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新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