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利娜与贺新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利娜,贺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利娜,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贺新伟,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姜利娜与被执行人贺新伟合同纠纷一案,(2015)栾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利娜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栾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