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711沈占明与宜兴市固的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占明,宜兴市固的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711号原告:沈占明,男,195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固的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11088641。法定代表人:尹电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占明与被告宜兴市固的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占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占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占明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沈占明负担。审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