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樊金辉、侯爱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樊金辉,侯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樊金辉,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爱芹,女,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樊金辉、侯爱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458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