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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孔祥和与赵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和,赵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521号原告孔祥和,男,回族,1968年4月1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告赵泽敏,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曲靖市会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和诉被告赵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2元,应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孔祥和承担。审判员  李胜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