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孔祥和与赵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和,赵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521号原告孔祥和,男,回族,1968年4月1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告赵泽敏,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曲靖市会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和诉被告赵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2元,应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孔祥和承担。审判员 李胜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