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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郝忠耀、王翻林、王彦伟、岳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郝忠耀,王翻林,王彦伟,岳春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2民初1681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路。 负责人王凤鸣,系该行行长。 被告郝忠耀,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王翻林,女,1964年4月1日出生。 被告王彦伟,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岳春艳,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郝忠耀、王翻林、王彦伟、岳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