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福山与牟湘远、杜德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福山,牟湘远,杜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侯福山,男,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牟湘远,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杜德文,男,1956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侯福山与被执行人牟湘远、杜德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302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侯福山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