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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凤凰与刘春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凰,刘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凰,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刘春奎,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陈凤凰与被执行人刘春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渝0233民初379号生效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账号冻结至8万元止(实际冻结1013.99元),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233民初379号生效民调解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文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