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森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浩盈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森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浩盈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596号之一原告:中山市森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法定代表人:曾祥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祥,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浩盈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麦锐辉。原告中山市森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浩盈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森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市森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森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保全费2474元,共计6054元,由原告中山市森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