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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南康市支行、邹隆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南康支行,邹隆艾,李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29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南康支行被执行人邹隆艾,男,汉族,1972年1月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李诗金,男,汉族,1955年7月6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康支行与邹隆艾、李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邹隆艾、李诗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邹隆艾、李诗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