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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宋振涛、胡洋、宋玉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住所地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津围公路西。法定代理人,霍爱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振涛,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幸福路中心街4条*号。120113198312262837被执行人:胡洋,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新华里*号楼4门***号。120113198209030069被执行人:宋玉年,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东新街南段4条**号。20113196202012854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振涛、胡洋、宋玉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恢23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