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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立民与王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民,王书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627号原告:孙立民,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书英,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书英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民诉被告王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书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民撤回对被告王书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孙立民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如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