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文定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文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302号罪犯董文定,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钟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董文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文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董文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该罪犯虽未履行财产刑,但已提供其户籍地钟山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证明及存折复印件。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董文定减刑三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董文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文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2分。本院认为,罪犯董文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虽没有履行财产刑,但已提供其户籍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户证明,故对执行机关未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文定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8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