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孟斌与曹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斌,曹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280号原告:孟斌,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乐,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人:杨世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斌与被告曹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斌承担。审判员 高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