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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二龙湖林场与孙涤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二龙湖林场,孙涤新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628号原告:四平市二龙湖林场。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经希天,场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贤,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涤新,男,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四平市铁西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四平市二龙湖林场与被告孙涤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平市二龙湖林场诉称:2002年7月15日原梨树县二龙湖林场(后更名为四平市二龙湖林场)与孙涤新签订《梨树县“林地、林木社会化经营”合同书》一份,承包面积1.3公顷,承包期限50年,自2002年7月15日至2052年7月15日止。合同签订后,孙涤新在承包林地内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改变林地用途,违反《森林法》第15条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排除妨害,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原状。本院认为:现四平市二龙湖林场不能提供被告孙涤新固定住所及联系方式(住址发生变化,电话联系不上),属于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市二龙湖林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四平市二龙湖林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