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来峰与苏州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来峰,苏州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41号原告:徐来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素英,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北街168号B幢1-3室。法定代表人:魏炜。原告徐来峰与被告苏州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鼎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阔鼎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来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阔鼎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来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阔鼎公司向原告支付拆房款8258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自2015年6月起,被告安排原告到其指定的地点拆除住房、清理垃圾。原告为被告拆除旧房、危房的总价款为111588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29000元。截至2015年12月15日,被告尚结欠原告拆房款8258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阔鼎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6月起,原告徐来峰接受被告的指派拆除危房、旧房。2015年12月15日,阔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炜向原告徐来峰出具欠条一份,确认阔鼎公司结欠原告徐来峰拆房款合计111588元,已支付29000元,剩余82588元未支付。出具欠条后,被告阔鼎公司未再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徐来峰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阔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徐来峰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阔鼎公司理应向原告徐来峰支付拆房款82588元。被告阔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来峰支付拆房款82588元。案件受理费186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2465元,由被告苏州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徐来峰。(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耿杰圣审 判 员  翁迎晓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