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汝州市三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延海、毛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三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李延海,毛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18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三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贾京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李延海,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毛海明,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汝州市三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延海、毛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3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毛海明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限额38600元。(2017)豫0482民初536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