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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祥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066号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兴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德,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祥福,男,1956年5月5日出生,回族。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青海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培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燕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