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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位与赵文领、陈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位,赵文领,陈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147-1号原告王位,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赵文领,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陈震,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王位与被告赵文领、陈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青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许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