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史明亮申请王景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明亮,王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史明亮,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王景发,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明亮与被执行人王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景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景发在银行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景发的工资款每月冻结1,500.00元。直至扣足49,649.00元时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