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仁记与宋习强、刘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记,宋习强,刘想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431号原告张仁记,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宋习强,男,汉族,1987年10月0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想红,汉族,成人,住濮阳市濮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址:濮阳市中原路乙烯家属区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记诉宋习强、刘想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