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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5003号原告:闫某,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当阳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