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万石合民纸箱厂与佛山市南海奔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万石合民纸箱厂,佛山市南海奔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57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万石合民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万振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威,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奔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邱伟峰。本院在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万石合民纸箱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奔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万石合民纸箱厂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