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赫金祥与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金祥,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民初920号原告:赫金祥,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高新区,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法定代表人:苏志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赫金祥与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西仰陵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赫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的过渡费,共计1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西××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原告为西××村村民,在西××村有宅基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2010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拆除腾清,并经土地开发办验收合格。被告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2012年的过渡费,原、被告均已按协议实际履行。自2013年起,被告未再向原告发放过渡费,一直拖欠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西××村委会未作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赫金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房屋评估分户表》、《拆迁安置方案》、户籍证明等证据,西××村委会未提交证据。因西××村委会未到庭对赫金祥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赫金祥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赫金祥系西××村村民。2010年12月20日,甲方西××村委会与乙方(拆迁户)赫金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西××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改造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拆迁补偿协议。一、拆迁补偿实行评估,签协议,拆迁验收,预付过渡费,兑现评估价款加奖励的办法运作;二、拆迁启动时间:2010年11月23日;三、甲乙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时,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评估价款76864元,合计补偿金额271764元。该协议由赫金祥签字确认。2、2011年1月17日,赫金祥与西××村委会签订《拆迁交房协议》,该协议载明,拆迁户在2011年1月17日已拆除腾清,经土地开发办验收合格,凭本协议到村委会支取拆迁补偿金。3、《西××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规定,过渡费补偿:具备安置条件的标准户房屋拆迁后,每户按36000元/年补偿,至交钥匙止。赫金祥称其从西××村委会支取了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3年1月16日两年的过渡费,现主张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的过渡费,共计51个月,过渡费153000元。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西××村委会尚未向赫金祥交付拆迁安置的房屋。以上事实,有赫金祥提交的以上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赫金祥与西××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赫金祥于2011年1月17日将被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腾清,应享受相应的拆迁安置和补偿。依照《西××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约定,西××村委会应按每户36000元/年补偿过渡费,至交钥匙止。西××村委会在支付赫金祥两年过渡费后,拒绝支付拆迁安置房屋交付之前的剩余过渡费,不符合上述安置方案的规定。现赫金祥要求西××村委会给付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过渡费15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西××村委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给付赫金祥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的过渡费15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