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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金秀诉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秀,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989号申请执行人苏金秀,女,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郑峰,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苏金秀诉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金秀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3日开始,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计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峰负担。郑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金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峰名下位于中牟县城西区经五路东、纬二路北优诗美地3#楼3-60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郑峰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