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乃杰与李建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乃杰,李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宋乃杰。被执行人:李建厂。申请执行人宋乃杰与被执行人李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1)垦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建厂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案件执限将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