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奇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胡金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奇比特实业有限公司,胡金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560号原告:江西奇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1801室。法人代表:胡仁太,职务:总经理被告:胡金满,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生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江西奇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比特公司)与被告胡金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奇比特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比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奇比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奇比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 园人民陪审员  史隆铃人民陪审员  蔡靓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